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更好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,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,明确发展党员工作各环节的责任,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(试行)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
第二条 党委(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对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负全面责任。
党委(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书记的责任:
1. 认真贯彻落实发展党员工作方针,严格按照《党章》、《细则》规定, 领导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,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。
2. 提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,定期主持召开党委(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会议,研究、部署发展党员工作。
3. 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党员发展工作。
4. 主持召开党委(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会议,讨论审批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,根据规定负责在有关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名、盖章。
5. 经常检查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。
6. 认真处理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群众来信来访,组织查处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纪律的人和事。
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的责任:
1. 协助书记具体负责研究生、本科生的发展党员工作。
2. 严格贯彻执行《党章》、《细则》及上级部门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,对本单位研究生、本科学生发展党员工作提出具体要求。
3. 牵头研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、本科学生发展党员的工作制度和计划。
4. 对学生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、指导。
5. 负责学生入党材料的审阅工作(未设组织员学院)并协助做好有关考察工作。
党委(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委员的责任:
按照党委(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的分工和安排,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相关工作。所有党委(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成员都要关心、支持本单位的党员发展工作,在讨论党员发展的党委(总支、直属党支部)会议上认真负责地发表意见。
第三条 党支部对发展党员工作负直接责任
党支部书记的责任
1. 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,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。
2. 及时召开支委会,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;明确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的具体要求。
3. 对入党积极分子本人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,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,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。
4. 指导培养联系人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》,做好发展对象入党和预备党员转正前的公示工作。
5. 组织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,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,并签名盖章,及时报党委(总支)审批。
6.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出转正申请后,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事宜,并将讨论结果报党委(总支)批准。
党支部组织委员的责任:
1. 在支部研究确定年度发展计划后,及时将本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报党委(总支)。
2. 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、政审,广泛征求群众意见,并如实向支部汇报。
3. 负责做好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有关准备工作,做好会议记录,并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《入党志愿书》,经支部书记签署后,连同其他材料报党委(总支)审查、批准。
第四条 培养联系人的责任:
1. 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,了解他们的思想、工作、学习等方面的情况,指出存在的问题,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。
2. 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,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,填写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》并及时向支部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措施和意见。
3. 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,及时向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。
第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责任
1.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、章程,说明党员的条件、义务和权利。
2.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、政治觉悟、思想品质、现实表现、经历、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。
3.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《入党志愿书》,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。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,如实向党组织和党员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,并表明自己的态度。
4. 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,介绍人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,帮助其克服缺点和不足,使其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。
第六条 组织员的责任:
1. 认真审阅入党材料,包括入党申请书、团组织推荐表、群众座谈会记录、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、政审材料、党校学员鉴定表、入党志愿书等,按照规定,检查入党手续是否完备,材料是否齐全,有无违背中央关于党员发展规定的现象。
2. 在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入党后,党委审批前,按照党委的要求,对发展对象进一步考察了解,协助党委组织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,对发展对象进行正确对待入党问题的教育。
3. 认真负责地整理出考察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,填写在《入党志愿书》中规定的栏目内。
4. 发现和了解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新情况、新苗头、新问题,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反映。
5. 主动向党委组织部提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章 责任追究
第七条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,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,将根据不同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,分别予以责成检查、通报批评,或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。
1. 违反党章规定,降低党员标准,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。
2. 对应考察的发展对象不考察或考察不细,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发展入党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3. 弄虚作假、隐瞒实情发展不合格党员的。
4.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,不按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。
5. 对下级党组织在党员发展工作中发生违纪行为不制止、不查处的。
6. 不认真审查入党材料,致使入党申请书、思想汇报抄袭或网络下载的人发展入党的。
7. 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调查处理,或者将群众来信等材料泄露给被反映人,造成不良后果的。
8. 侮辱、诽谤他人,破坏他人名誉,使符合入党条件的人不能入党的。
9. 故意或无故拖延审批党员、丢失发展党员有关材料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
第八条 属于党委、总支、支部一般成员责任的,由党委、总支纪检委员提出处理意见,党委、总支研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,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;有违纪行为的,上报校纪委,按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。
第九条 属于党委、总支主要领导责任的,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;有违纪行为的,由学校纪委负责责任追究。
附则
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